万德斯诉讼案件已达成调解被告须分期支付13693万元
9月7日,万德斯公告,公司已与被告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达成调解,根据诉讼调解结果,被告须在约定期限内向公司分期支付1369.3万元。
根据万德斯今年8月17日发布的公告,2021年11月,万德斯、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签署《周口市淮阳区生活垃圾处理场浓缩液全量化处理服务项目服务合同》,约定由万德斯为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提供浓缩液全量化处理服务,单价为365.02元/立方米。截至2023年8月16日共处理20000立方米浓缩液,处理费为730.04万元。
2023年9月,双方续签服务合同,自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7月18日期间又处理17650立方米浓缩液,处理费为644.26万元,合计1374.3万元。
截至目前,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分文未付,对方延迟付款的行为给万德斯造成很大损失,万德斯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万德斯请求法院判令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支付处理费1374.3万元及资金占有利息25.1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达成调 解意向。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4)豫 1603 民初 6020 号〕。因项目现场检修及维修等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 双方均做出让步,公司予以让步5万元处理费用及资金占有利息,但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下欠原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费用13,693,003元属实,被告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同意分五期支付,第一 期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向原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300 万元, 第二期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前向原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300 万元,第三期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向原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300 万元,第四期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原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 300 万元,第五期于 2025 年 1 月 30 日前向原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支付 169.3003 万元;原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二、如被告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支付义务,支付节点到 期后,原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被告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局一 个月宽限期,若在宽限期内仍未足额支付,调解协议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原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口市淮阳区城市管理 局此次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 52,129.01 元,由原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